【暴動判囚】涉沙田站衝突兼襲警 3男女判囚 12至42個月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07/21 15: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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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沙田站衝突兼襲警 3男女判囚,12至42個月。(資料圖片)

2019年9月港鐵沙田站有示威者聚集,及後與警方發生衝突,有人投擲雨傘及月餅罐等雜物,以阻止警員將男子拉入控制室,2男1女被控暴動及襲警等4罪,經審訊後3人被裁定所有控罪罪成。法官今(21日)於區域法院判刑時指,判刑需反映維護公眾秩序的決心,並需具阻嚇性,法庭亦絕不容許任何人對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施襲,判處3人入獄1年至3年9個月。

案中首兩名被告劉婉玲(47歲;製衣公司經理)及謝嘉綸(44歲;資訊科技公司營業員)同被控1項暴動罪,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。次被告謝嘉綸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督察1663。

第3被告李俊霖(29歲;電腦工程師)則被控1項抗拒警務人員及管有攻擊性武器。控罪指他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督察1663,以及管有兩支鐳射筆。

法官判刑時指,本案為2019年反修例示威引伸出來的暴動案件,但法庭不會考慮政治因素,判處暴動罪需考慮當時的環境因素,而非只考慮被告的個人行為。

法官形容案發時車站一片混亂,設施受損,斥責李為本案始作俑者,他用強光照射警員後,被捕時試圖逃走,令警員不得不使用武力,繼而令示威者起哄,致事件升溫,李難辭其咎。另外,劉圖投擲雨傘及近距離以月餅盒扔向警員,而謝則以物件阻礙車站控制室關門。

法官表示對於需判處劉及謝長時間監禁感到無奈及難過,但他們都是成年人,需要為選擇以違法手段達成目的而承擔後果。法官以3年6個月為起點,但因案發地點為重要交通設施,以及劉曾使用暴力,故兩人分別加刑至3年9個月及3年8個月,李則被判囚1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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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陳卓欣